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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幫法普一下好了
刑法第315條之1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
體隱私部位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
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所以,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下,除非他用望遠鏡或是手機等設備偷窺,不然直接用肉眼看本來就不會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喔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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